发明专利的审查原则和基准
今天的文章接上篇文章上海专利申请继续为大家介绍发明专利创造性的审查原则和审查基准:
审查员如何要审查上海专利申请的创造性,只有在该发明具备新颖性的条件下才开始做创造性的审查。当然并非是没有新颖性就代表着专利没有创造性,也不是没有创造性就意味着更没有新颖性。它们之间的关系不是必然联系的,但是具备授权的条件是2者必须都要具备的。
1、审查原则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审查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当审查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同时还应当审查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
在评价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审查员不仅要考虑发明的技术方案本身,而且还要考虑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将发明作为一个整体看待。
与新颖性“单独对比”的审查原则不同,审查创造性时,将一份或者多份现有技术中的不同的技术内容组合在一起对要求保护的发明进行评价。
如果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则不再审查该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2、审查基准
评价发明有无创造性,应当以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为基准。为有助于正确掌握该基准,下面分别给出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一般性判断方法和显著的进步的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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