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去评价发明专利所具备是否创造性的
前面几篇文章中,上海专利申请为大家介绍了专利新颖性的审查基准,具备新颖性的要求和案例。接下来上海专利申请要为大家介绍,专利授权条件的另一个非常重要的要求,那就是创造性。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要求,在申请日以前由任何单位或个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的内容,不属于现有技术,属于抵触申请。因此,抵触申请不用来评价发明的创造性时。
1、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如果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也就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2、显著的进步
发明有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例如,发明克服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或者为解决某一技术问题提供了一种不同构思的技术方案,或者代表某种新的技术发展趋势。
以上只是上海专利申请单单针对发明专利的实审创造性的要求,实用新型则没那么严格,接下来详细的创造性的审查基准以及实用新型的审查基准,我们上海专利申请都会为大家做一一介绍。请继续关注我们http://www.lawthink.cn。
推荐阅读:专利新颖性的审查基准是什么?新颖性判断中几种常见的情形
-->点击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