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标注册揭秘商标注册认定主体限制
在我们的商标注册中,总是有着众多的限制和保护,不同类型的商标注册,其主体限制不一样,下面我们就来追随上海商标注册商家的讲解,来了解一下,驰名商标中的认定主体限制知识吧!
驰名商标注册中的认定主体的限制知识
我国工商行政治理局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治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是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可以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行使商标注册和商标治理的权力,把握着工商企业商标注册和使用的情况,通晓商标法律,由主管机关认定驰名商标,具有权威性和公正性保证。而根据国际通行的做法,法院在个案中可对驰名商标作出认定。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法理论界和实践部分逐渐对人民法院有权在个案中认定驰名商标取得了一致的倾向性意见。2001年7月17日,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2002年10月16日,最高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可以对涉及的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所以我国有权认定驰名商标的应是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和人民法院,其他任何组织不得认定或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驰名商标。尤其是商标所有权人更不能随意自封其商标为驰名商标;广告经营者和宣传媒介为某产品作宣传时,商标所有权人未提供有关部分认定材料的,也不能给所宣传的商标冠以驰名的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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