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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商标注册告诉你商标损害赔偿知识

  中国商标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的,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法第41条第2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3条、第31条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可以申请撤销,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时间的限制。 那么上海商标注册在商标损害上有着什么样的赔偿原则呢?
驰名商标的所有人对主观上有过错的淡化行为人可以提起损害赔偿之诉。中国商标法56条对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做了规定。侵犯商标权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通过以上两种方法都无法确定赔偿额的,可以在法定赔偿额50万元以内由人民法院酌定。从56条可以看出中国在损害赔偿上是以补偿为原则,法定赔偿也只是为了保证权利人能获得最低限度的赔偿保护。这种赔偿方式并不足以威慑恶意的侵权人。由于恶意淡化行为有时会给权利人造成很严重的后果,中国商标法有必要引入惩罚性赔偿金制度对行为人进行重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的设立会使行为人谨慎的计算侵权的风险,当赔偿额远远超过侵权的预期利润时,行为人会选择放弃侵权。
当发生淡化行为时,商标权人最迫切的是要制止淡化行为的继续,以便赢得时间与侵权人进行诉讼,这时禁令救济便十分重要。从禁令颁布的时间来看,禁令可分为临时禁令、诉后和判决前的暂时禁令以及判决时颁发的永久禁令。临时禁令主要是指法院在判决前为了制止事态的扩大或发生不可挽回的损失而采取的行动,包括扣押、封存、冻结等措施,主要目的是保证判决最终得以执行,防止被告逃避法律的制裁。由于侵权诉讼往往要花费很长时间,临时禁令的意义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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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6年4月11日 14: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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