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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商标注册告诉您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五种案件的类型

上海商标注册商评委审理案件目前一共五种类型:
      1、商标驳回复审;不予注册复审;撤销复审;无效宣告和无效宣告复审(依据第44条对商标局的无效决定提起的复审)。这些类型的案件均由商标评审委员会来审查。
                                                                       
      2、这里重点谈一下不予注册复审案件。依据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如果对异议裁定结果不服,双方当事人(即异议人或者被异议人)均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但是自去年5月1日以后,异议复审程序发生重大变化。依据2013年修订的《商标法》,如果被异议商标经异议裁定不予注册(异议成立),被异议人可以向商评委提起不予注册复审;但是反过来,如果被异议商标经异议裁定准予注册(异议不成立),则被异议商标将核准注册。此时,原异议人对于该异议裁定不能提起复审(丧失了旧法中规定的提起异议复审的救济方式),而只能等到被异议商标成功注册后再向商评委对该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或者通过其它途径获得救济。

      3、商评委审查的第三种案件类型是撤销复审。比如,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简称“撤三”)中,商标所有人提交了使用证据,商标局不认可这些证据,最终撤销了商标;反过来,另一种情况是,商标局认为提供的使用证据有效,对被撤销商标予以维持注册,而撤三申请人认为被撤销商标所有人提供的使用证据存在瑕疵,被撤销商标不应予以维持。因此,撤三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均有可能向商评委提出撤销复审申请。此外,撤销复审也包括对商标局做出的撤销通用名称决定不服而提起的复审案件。

      4、商评委审查的第四种案件类型是无效宣告。无效宣告只能由申请人直接向商评委提出,这种案件和驳回复审一样,比较常见,不再赘述。

      5、还有一种是无效宣告复审,是比较特殊的是案件类型。既然无效宣告是由商评委审理,那么无效宣告复审为什么还由商评委来审理呢?这是因为《商标法》第44条第1款规定了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的商标或者违反商标注册的禁止性条款的商标,商标局可以直接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因此,商标所有人对商标局的无效宣告决定不服,可以向商评委提起无效宣告复审。这一点是不太常见的。

      上文就是对上海商标注册的详细介绍,相信您看过之后一定都有了非常明确的了解吧,假如您对此还有不了解的地方,欢迎联系我们全国免费电话:400-657-8277,将会为您竭诚服务。

[发布于2015年4月22日 22:0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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