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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2015年度上海市著名商标用《商标管理制度》、《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知识产权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本公司知识产权,在研发、生产、经营活动中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及知识产权制度的特性和功能,有效、正确、安全地使用知识产权资源,增强本单位的整体创新实力和竞争能力;为激励员工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促进技术创新活动,加强技术开发成果管理,防止公司无形资产流失,依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规,按照《上海市推进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规范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公司范围内的全体员工(含公司领导、无固定期限员工、合同制员工、劳务工等,下同),应当牢固树立自主开发的知识产权是本公司的重要资产,是公司的发展之本。

本公司明确提出走高新化、智能化、小型化、成套化的创新之路,每个员工都要把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技术作为第一要务。

公司各级领导、各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公司知识产权工作的管理,增强员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维护公司无形资产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国家相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其中包括:

(一)  专利权:主要包括新物质、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配方、新设计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权等。

(二)  商标权:本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  著作权:主要包括软件著作权、技术标准、产品说明、技术论文等。

(四)  商业秘密(含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主要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只属本公司拥有的经营管理、工程、设计、市场、租赁、服务信息等。

(五)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赋予的权利,如商号、域名、网络地址专用权等。

第四条 知识产权工作的核心任务应包括:根据本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制定符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的知识产权工作方针、知识产权战略和具体工作措施。

第二章  机 构 和 职 责

第五条  本公司成立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主任由总经理担任,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副总经理、副总工程师以及公司各部门负责人组成。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是本公司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机构。

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研究制定公司知识产权战略、编制公司知识产权工作规划。其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本公司知识产权工作发展的策略及规定;

(二)  审查、批准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有关制度、办法、工作规划、计划等;

(三)  布置、指导、检查、监督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的工作执行情况;

(四)  组织处理与本公司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保护本公司的知识产权;

(五)  负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计划的审核;

(六)  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领导、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  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下设知识产权办公室,由主管副总经理兼任主任,负责公司知识产权工作的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  制订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的有关办法、工作规划、计划,组织开展本公司的知识产权战略、策略研究;

(二)  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负责对公司相关人员进行知识产权的专业培训;

(三)  审查公司各部门申报的知识产权文书,管理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登记统计等工作;办理本单位的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等手续,管理本单位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事宜;

(四)  管理日常的知识产权状况、权属变更;管理专利文献、商标文献和其他知识产权文献并提供服务。参与组织专利实施和知识产权合同的管理;

(五)  跟踪国内外涉及本单位业务的知识产权动向,保护本单位的知识产权,防止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协助处理知识产权纠纷;

(六)  监理涉外知识产权、进出口产品和技术合同中的有关知识产权问题;

(七)  做好本单位商业秘密管理(保密制度,保密措施,保密资料室,处理商业秘密争议等)。组织职工签订《保密和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协议的内容应当包括:约定职工在单位工作期间所做出的研究开发成果的权利归属,职工保证在本单位工作期间保守单位的商业秘密,不从事同单位相竞争的业务,离开单位后在一定时间内也应承担上述义务,以及单位如何付给对方报酬或奖励等;

(八)  负责办理、落实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知识产权事务;

(九)  配合政府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日常及专项工作。

第六条  配备专职知识产权管理工程师,配合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做好知识产权管理的日常工作。其职责包括:

(一)  协助知识产权办公室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单位的法律法规和本单位有关知识产权的规章制度。

(二)  做好本单位内部的知识产权基础工作,尤其是专利、商标等项目的统计、申报和上报工作。

(三)  负责与知识产权办公室一起办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有关事宜。

第七条  在管理机制方面,建立健全公司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网络,按公司知识产权岗位责任制(另订)要求进行考核。各部门负责人是该部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部门设立联络员,联络员具体处理本部门可申请知识产权的科研项目和技术成果,为本部门员工的发明创造活动提供咨询和指导服务。

 

第三章  制 度 与 规 范

第八条  知识产权的评估

知识产权属公司的无形资产,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对之加以评估,并在公司财务会计上反映。公司在国内外各项济济活动(包括科技开发、市场交易等)中发生产权变更时,必须进行知识产权评估,重大的事项须经主管领导同意、报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批准、送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备案,评估报告应当归档保存。

第九条  知识产权的检索与查新

公司进行科技立项、科技创新、专利申报、商标注册等涉及知识产权活动前,项目部门必须进行检索、查新,以确定该项目是否符合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及能否产生(形成)真正的知识产权。

(一)  本公司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等研究开发和技术改造,要通过检索与查新,充分利用专利文献确定正确研究方向和制订技术路线,以提高研究开发的起点,避免重复开发或者发生知识产权纠纷。

(二)  重大科研课题在立项、验收、鉴定前应进行检索和查新。

(三)  申请专利、确定纳入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诀窍及其他秘密,必须先进行检索和查新。

(四)  申请商标注册、使用新商号前,必须进行相关检索。

(五)  开发新产品使用新型号、品牌前,必须进行相关的检索。

(六)  公司对涉及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进口,必须先进行检索和查新,以全面了解有关技术或产品的知识产权状况,避免重复引进等问题;向国外出口新技术、新产品时必须作有关知识产权检索、查新工作,并报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知识产权的备案

公司对涉及知识产权的有关工作要进行备案,主要包括:高新技术的科研独立开发、合作开发、知识产权合同;知识产权转让合同;知识产权评估;涉及知识产权的公司批准文件;知识产权成果处理方案;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方案;具体的知识产权奖励措施;知识产权会议的决议;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组成成员、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成员名单;知识产权中涉密范围人员名单;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划定;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知识产权保护承诺书及相关的劳动合同;有关的知识产权规定;知识产权的财务处理等。

备案的主管部门是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

第十一条  成果归属的判定

(一)  个人知识产权活动

公司鼓励员工在工作之余开展个人创新和知识产权创作活动。对于个人的非职务智力成果,公司予以尊重。

(二)  职务知识产权创作活动

员工的职务创作活动的智力成果,归属本公司,其作品、技术成果、设计、发明等申请权及权利归属本公司,公司根据不同的情况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并保护其创作者的署名权。

以下智力劳动成果属于本公司:

1、 为本职工作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2、 为本公司分配指定专项工作任务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3、 主要利用本公司的资金、设备、材料、资料等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4、 来本公司学习、进修、实习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或临时聘用人员,在本公司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除另有协议外);

5、 离开本公司1年内所完成的,与其在本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本公司分配的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三) 公司员工的个人智力劳动成果,不属于职务智力劳动成果。但在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注册或者授权前,需要确认为其个人智力劳动成果的,应向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提交书面说明,经审查后由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出具《个人智力劳动成果确认书》予以确认。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档案的集中管理

公司的知识产权档案依照规定进行分类,由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集中统一管理。

(一)  项目、课题的档案管理

在所有的研究课题(包括本公司自行研究、委托或者合作研究、招投标项目的研究课题),从立项起到结题止,知识产权办公室应对项目全程跟踪,掌握科研、开发等工作的每一阶段进程。在每一阶段进程和科研工作完成后,研究人员须将全部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计划任务书、技术合同书、实验记录、实验报告、图纸、声像制品、论文、手稿原始资料等)收集整理,交项目负责人归档。

(二)  知识产权的分类管理

对于商标、专利、著作权、商号、商业秘密以及其他知识产权,实行分类动态日常跟踪管理。

(三)  涉及知识产权相关档案材料的管理

集中统一管理、保管,并严格执行科技档案借阅制度。原件严格控制,需要复印件的,经主管领导审批,由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审核登记备案后方可借出。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保密与保护

(一)  公司划定科技开发区域、商业秘密保护区域,未经许可,非科研人员和因工作需要必须接触到相应资料、物品的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划定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场所,不得带领无关人员进入该场所或为无关人员进入该涉密场所提供便利。

(二)  产品开发和职务智力成果活动期间,应当严格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者利用非保密通信工具传递商业秘密信息和与职务智力劳动相关的信息。

(三)  公司确定的商业秘密,在其文件资料或者物品上,以明确的警示标志标示出公司商业秘密的符号及密级、保密期限。相关的文件资料仅限于涉密人员接触;参加涉密的会议,采取参会办理签到手续、会后资料交还等保密措施。

(四)  在劳动合同中,加上保密条款和竟业禁止条款,任何人不得利用职务、工作之便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将单位的知识产权擅自发表、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也不得利用在本单位工作所掌握的信息资料为同行业的其他竞争者服务或提供便利。

(五)  员工在进入本公司工作时,须签订“遵守《公司知识产权工作管理办法》承诺书”。无论任何原因离开该本公司前,须将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试验设备、产品、计算机软件、科技成果、作品、设计成果,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及客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通讯方式等)全部交回,并有责任保护本公司的知识产权,不得擅自复制、发表、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

(六)  建立参观控制、陪同制度。参观访问者一律佩戴有专门标志的胸章,并按照指定路线和范围,在专人陪同下有组织地进行参观。

(七)  提交的新产品在国内外参加展览会,涉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时,须做好事先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和准备,应有确实可行的应急措施。

第十四条  涉及知识产权合同的管理

(一)  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或合作开发时,依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订有保护知识产权的条款。

(二)  订立技术合同(含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必须经过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审查,重大合同应报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审批,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其他部门或个人无权签署。

(三)  同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许可证贸易时,需签订实施许可合同,并根据许可的权限范围、时间、地域等因素综合确定许可使用费。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的保护

公司各部门、各级领导应充分认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要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坚决制止、杜绝由不正当行为造成的知识产权流失;结合本公司实际,充分利用法律规定,发挥知识产权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

(一)   公司积极进行知识产权登记、备案、申请确权工作。对于不宜采取上述措施但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应先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在尚未确定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前,不发表成果论文,不组织鉴定,不以展览、广告、试销、赠送产品等任何方式向社会公开。

(二)   严防商标、专利、域名、商号被他人抢注。

(三)   各部门应积极配合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对商标、专利、商号及其他知识产权的登记注册、授权情况进行日常跟踪,发现可能对本公司知识产权有冲突的情形,应通过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采取积极措施,运用法律规定和制度性安排提出异议或启动相应的程序解决。

(四)   任何机构和个人,发现侵权或者存在侵权可能,应采取积极措施,配合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在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指导下解决问题。

(五)  公司聘请知识产权法律专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对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帮助。

第十六条  公司建立知识产权宣传制度。

本公司设立知识产权宣传、保护基金,用于每年的知识产权培训和宣传工作。对员工制定培训、宣传计划,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工作。

第四章  考 核 与 奖 惩

第十七条  公司积极倡导员工提合理化建议、技术改进和技术创新,重视奖励员工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努力帮助各部门申报知识产权。对有价值的知识成果,对创造和保护公司知识产权有功人员,按国家和上海市科技奖励制度的有关规定和公司规定(奖励制度另订)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智力劳动成果的完成人员,拥有在相关成果文件上注明自己是该成果完成人的权利和获得相应荣誉、奖励的权利。获奖人员的奖励情况经主管部门批准记入其业务考核档案,作为职务提升、职称晋升时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专利权被授予后,按照专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奖金。专利技术及其他技术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按照专利法、技术合同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发给发明人、设计人酬金或提成。

第二十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将公司所有的知识产权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违反本规定,泄漏公司的商业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以及擅自许可使用本公司知识产权,或造成公司知识产权流失和损失的,公司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要求其进行相应的赔偿,侵权行为触犯刑律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有权监督本规定的执行,并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和行为。对举报有功的部门或个人要予以保护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未及时申请专利、商标注册、软件登记或未采取其它保护措施,给公司权益造成损失的,应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必要时给该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以行政处分,严重的提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要有年度知识产权工作考核、评价指标。指标包括对知识产权及知识产权制度特性和功能的运用状况,包括专利拥有量、实施率、收益率;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与实施;知识产权事务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经费落实;知识产权奖惩执行等。以上指标将其被列入各部门及其领导的工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并与年度奖励挂钩。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知识产权各分项的管理,以及知识产权的奖励等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律享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工作部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75开始实施。

[发布于2015年4月2日 22:0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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