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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合同中被特许人的单方解约权问题刍议

      特许经营是特许者将自己拥有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或技术、经营模式、财务管理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费用的经营方式。在通翰执业实践中多次遇到被特许人的单方面解约权问题。我们为了更好理解这个问题,对相关规定和解释做了梳理,供参考使用。

       针对被特许人的单方解约权,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的确,《条例》第十二条侧重强调了对于被特许人利益的保护。一定期限内单方解约权的规定突破了民事法律中“禁止反悔”的原则。具体来说,是附期限地赋予了合同一方当事人不遵守承诺和解除合同的权利。并且,该规定对于被特许人的保护是以一定程度上影响特许人的交易安全为代价的。
       这就是法理上的所谓“冷静期”或“沉默期”。我们认为,该条例的规定的立法本意是合同订立后较短时间内(一般为7-10日)解除。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已经经历了较长时间还可以行使解除权,会使特许经营这一种商业模式法律关系混乱,也会使特许经营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更会助长被特许人违约解除并乘机窃取特许人商业秘密等违反诚信之风。这根本就不符合立法目的和宗旨。
      认真解读该条例第十二条的原文字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并非被特许人所称整个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间都可以。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作为我国商务部挂牌成立后第一部送国务院审的法规,商务部非常慎重地处理了本法规的起草。由于国内没有相应立法经验和前例,所以在立法中更多地参照了国外的立法情况。例如澳大利亚将“冷静期”规定为7日。
      这个在国务院和商务部就《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答中国政府网问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特许“经营案件法律问题研讨会”可以得到印证。法制日报网络版也对此研讨会做了报道和分析。
      关于“冷静期“的规定不仅存在于特许经营商业模式中,在人身保险保单中也存在类似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保单标准化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第三条关于犹豫期) 3、犹豫期是从投保人、被保险人收到保单并书面签收日起10日内的一段时期。该文件附后作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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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4年6月21日 17:3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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